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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
- 分類:企業政策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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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進一步深化我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健康湖北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8〕8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
【概要描述】為進一步深化我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健康湖北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8〕8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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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鄂政辦發〔2018〕89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健康湖北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8〕8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一)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685種),原省非目錄藥品目錄(即省增補基本藥物280種)廢止。探索以省為單位,為宜昌市、恩施州等少數民族地區增補少量民族藥。全省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應將國家基本藥物作為臨床診療的首選藥品,及時將臨床使用評估情況上報,由省衛生健康委匯總報國家衛生健康委,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動態調整提供依據。(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二、切實保障生產供應
(二)提高基本藥物供給能力。鼓勵我省藥品生產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積極建設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生產質量體系,增強基本藥物生產供應能力。支持人福、遠大醫藥等優勢企業申報國家小品種藥品生產基地,保障短缺藥品供應。開展我省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現狀調查。對臨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價格偏低、企業生產動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場供應易短缺的基本藥物,通過市場撮合確定合理采購價格、定點生產、統一配送、納入儲備等措施保證供應。(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藥品監管局,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三)完善采購機制。發揮政府和市場“兩只手”的作用,堅持藥品集中采購方向,繼續實行藥品采購準入制度,落實分類采購管理。做好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全面推進以市為單位的集中帶量采購,培育集中采購主體,落實量價掛鉤,加強購銷合同管理,規范基本藥物采購的品種、劑型、規格,采取以量換價、以量控價、以量保供等措施,確保基本藥物價格合理、保障供應,滿足群眾需求。鼓勵腫瘤等專科醫院開展跨區域聯合采購。(責任單位: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督局)
(四)加強配送監管。建立健全藥品配送監管制度,落實市場清退制度。藥品生產企業是基本藥物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供應。對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業原因造成用藥短缺的,應追究企業違約責任,并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列入失信記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資金,減輕醫療機構墊付資金壓力。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結算貨款;對無正當理由拖延貨款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責任單位:省醫療保障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
(五)加強短缺預警應對。依托全國短缺藥品信息直報系統,建立健全我省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體系,加強藥品研發、生產、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2018年底前實現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短缺藥品信息直報全覆蓋。建立完善短缺藥品應對機制,充分發揮省級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作用,建立省級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完善地方醫藥儲備,推動落實短缺藥品直接掛網采購,加強供需對接、協商調劑,最大限度解決藥品短缺問題。對壟斷原料市場和推高藥價導致藥品短缺,涉嫌構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加大懲處力度。探索建立短缺藥品軍地協調聯動機制,加強短缺急需藥品軍地協調聯動,保障駐鄂部隊急需短缺和應急作戰儲備藥材供應。(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經信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醫療保障局)
三、全面配備優先使用
(六)加強配備使用管理。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強化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等級、功能定位和診療科目,合理制定我省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比例,不斷提高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量。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應按要求對基本藥物進行標注,推動醫療機構優先采購、醫生優先使用。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要制定院內基本藥物使用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基本藥物,將基本藥物使用情況作為處方點評的重點內容,定期統計分析,對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基本藥物予以通報。加大對醫務人員基本藥物制度和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處方集培訓力度,通過現場培訓、遠程教學等多種形式,實現培訓全覆蓋,不斷提高基本藥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勵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
(七)建立優先使用激勵機制。建立健全我省公立醫療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考核激勵機制,將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情況作為重要評分指標,考核結果與基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補助資金撥付掛鉤。指導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科學設置臨床科室基本藥物使用指標,并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基礎上,大力推進醫保總額管理、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等復合型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提高醫療機構加強成本控制、提升管理水平的積極性。通過制定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等方式,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合理診療、合理用藥。(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
(八)實施臨床使用監測。依托省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建設省藥品使用監測平臺,建立省、市、縣三級監測網絡體系,實施藥品使用監測,采取全面監測和重點樣本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重點監測基本藥物配備的品種、使用數量、采購價格、供應配送等信息,以及處方用藥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加強對監測數據的收集匯總、核查分析,強化數據安全與應用。開展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按照國家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指南,制定評價指標,編制評價工作方案。建立綜合評價結果產出關聯應用機制,指導臨床采購和合理使用,完善藥物政策。加強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對基本藥物從原料供應到生產、流通、使用、價格、報銷等實行全過程動態監測。(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醫療保障局、省藥品監管局)
四、降低群眾藥費負擔
(九)逐步提高實際保障水平。建立基本藥物、基本醫保聯動和保障醫保可持續的機制。根據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動態調整有關規定,建立我省醫保藥品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目錄范圍。對于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和抗艾滋病、結核病、寄生蟲病等重大公共衛生防治的基本藥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眾用藥負擔。(責任單位: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
(十)探索降低患者負擔的有效方式。積極推進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切實降低患者費用負擔。將基本藥物制度與醫共體建設、分級診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機結合,在制定和實施高血壓、糖尿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性病臨床路徑與分級診療過程中,在保證藥效前提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探索通過財政補助等方式推動基本藥物全額保障,最大程度減少患者藥費支出負擔,增強群眾獲得感。(責任單位: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
五、提升質量安全水平
(十一)強化質量安全監管。落實基本藥物全品種覆蓋抽檢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加強對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生產,保證基本藥物質量。支持省內企業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做好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開展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管人員培訓,強化藥品生產企業藥品不良反應現場檢查,落實生產企業上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及評估機制,不斷增強藥品安全預警監測與應急處置能力。(責任單位:省藥品監管局、省經信廳、省衛生健康委)
(十二)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對已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仿制藥,鼓勵指導省內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鼓勵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價格適宜的基本藥物,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采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未超過3家的,優先采購和使用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責任單位: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
六、強化組織保障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確保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長效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加強督導評估。建立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督導評估制度,充分發揮第三方評估作用,根據督導評估結果及時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強化督導評估結果的運用,對推動基本藥物制度實施不力的部門予以通報批評。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重點圍繞保障基本藥物供應和優先使用、降低群眾負擔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時總結推廣。
(十五)加強宣傳引導。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新媒體等多種渠道,充分宣傳基本藥物制度的目標定位、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妥善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良好氛圍。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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